在债务人车上偷偷安装GPS定位器,把信息发给上家用于讨债,就能“轻轻松松工资上万”——浙江丽水市两名男子因为这自认“不偷不抢、肯定不违法”的勾当,被法院判刑并处罚款。
去年,在家待业的董某在某社交软件看到一条工作招聘信息:“只需每几个月出趟差找个人,轻轻松松月入过万”。禁不住“高薪”,董某立马联系对方,对方称自己在国外不方便找人讨债,“工作内容”就是偶尔让董某出去帮忙去找个人,装下GPS定位器,其他事情不用干。
董某觉得装下GPS,发发定位,没有使用暴力手段,那就没有违法,每月还能一万多的收入,这钱可太容易赚了,还找来朋友李某一起干。
去年9月,董某、李某受指使到丽水松阳县找寻债务人王某。在通过踩点确认王某身份后,董某、李某花费318元购买一个GPS定位器,偷偷将其安装在王某车上,并且将定位器的注册二维码及账号、密码信息发送给上家陈某(另案处理)。
之后,董某、李某二人继续留在松阳,通过GPS定位器获取王某的位置信息并进行跟踪拍摄汇报给上家。在这过程中,董某共收取薪资23600 元,李某收取19600 元。
后王某发现自己车上被人安装了GPS定位器,遂报警。近日,经丽水市松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办案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的“情节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董某、李某受他人指使,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同意在其车辆上非法安装GPS定位器,并将其行踪轨迹提供给他人,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属情节严重,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董某、李某系从犯,有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5月6日,记者从松阳县检察院了解到,法院近日依法作出判决:董某、李某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8000元。
“催讨合法债务也要通过合法手段。安装并使用GPS定位器必须出于保护自己或他人人身或财物安全的目的,如果是安装在他人所有或使用的车辆上,需经他人明知且同意,并且禁止将上述获取的他人行程轨迹等公民个人信息透露给第三方。”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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