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罪犯王俊帅与和某梅在浙江打工时相识,后王俊帅明知和某梅已婚,仍共同居住在单位的夫妻房。
2019年初,王俊帅因不满和某梅与被害人闫某平微信聊天,遂与和某梅发生矛盾。和某梅遂与王俊帅分手,返回平遥。后和某梅与闫某平发展成男女朋友并开始同居生活。同年6月初,王俊帅至平遥县欲带走和某梅共同生活,和某梅拒绝。同年6月18日,王俊帅从浙江省乘火车抵达平遥县,欲带和某梅离开,和某梅再次拒绝。后王俊帅购买了摩托车、望远镜、GPS定位器,并于6月23日到被害人闫某平住处踩点,返回途中购买了一把菜刀。当晚10时30分许,王俊帅携带菜刀躲藏于和某梅、闫某平居住地旁边的院内。次日2时许,待闫某平、和某梅熟睡后,王俊帅将房门上的纱窗卸下,爬窗入室,持菜刀砍、割在床上睡觉的闫某平颈部,致闫某平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和某梅惊醒,王俊帅带和某梅逃离现场。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王俊帅死刑,剥夺权利终身,与重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权利终身。
罪犯王俊帅明知和某梅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其在本案中因感情纠葛,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深夜爬窗入室,持事先购买的菜刀砍杀睡觉的被害人,事先有预谋、有准备,事后毫无悔意,不仅对被害人未采取任何救助行为,且计划逃离国外躲避刑事责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罪犯王俊帅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系累犯,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应予严惩。
据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公安局微信公众号“平遥警事”2019年6月26日发布的消息,6月24日,平遥县南政乡南政村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嫌疑人王俊帅、和雪梅有重大作案嫌疑,现在逃。两人出逃时骑一辆红色HONLEI男式摩托车,摩托车悬挂号牌D3082。
悬赏通告指出,凡对积极提供重要线索抓获王俊帅或直接扭送王俊帅到公安机关的群众,公安机关将给予人民币5万元的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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