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主要因素包括人、车、路、环。近年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对安全四大因素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监管作用。特别是随着智慧视频监控和动态监控技术的结合应用,以及车辆安全智慧主动防御系统的应用,先进车辆装备技术的创新,极大地提升了道路交通安全的本质安全。
但是,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的实践应用工作中,同样也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例如:动态监控车载终端设备存在一定故障率,设备性能参差不齐,动态监控平台存在服务器和通信信号不稳定,车辆运行过程中抗外界信号干扰能力差等等。不过,企业监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控发现车辆违规行为后处置流程不畅,监控制度不健全,监控员监控知识欠缺,不能熟练掌握监控平台功能,以及没有持证上岗等问题的存在,更为突出,也是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重要因素,解决起来也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所以今天的主题也在于此
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整体的动态监控水平和能力,除了解决车载终端、监控平台的硬件问题,我们利用本章重点探讨解决监控工作操作流程,建立健全企业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建立良好的机制。从而更好的督促动态监控员履职尽责,及时有效的监控发现车辆的违章驾驶行为,或者不安全行驶状态,按照规定操作规程,提醒纠正驾驶员即时不安全驾驶行为,对于不能按照规定改正的驾驶员,迅速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直至向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报告,对严重违规行为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提请公安、交通执法人员予以应急布控查处。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2019)第8.1.4.1项平台查岗:上级平台应对于接入的下级平台进行平台值守情况查询,以确保下级平台时刻处于人员值守状态。平台查岗应遵循以下规定:a)上级平台不定期对接入平台下发相关常识性问题。b)下级平台接到信息后,通过监控客户端实时提醒在线值班人员。c)在线值班人员在查看信息后,应根据信息要求在指定时限内回复相应内容。”
第二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五条:“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第五十一条:“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人员,建立并严格落实动态监控人员管理制度。
专职动态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动态监控系统的使用和动态监控数据的统计分析,经企业或者委托具备培训能力的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客运企业应当依法对不按照动态监控制度要求严格监控车辆行驶状况的动态监控人员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调离相应工作岗位。”
客运企业应当在客运车辆运行期间对客运车辆和驾驶人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动态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客运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客运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客运驾驶员。
1.基本案情:根据某市交通运输调度指挥中心通报,2023年07月13日13时16分左右,A公司驾驶员B,在驾驶豫*****(黄牌)危险品运输车辆的途中,产生生理疲劳的现象,公司监控人员发现后虽通过监控系统进行了提醒,但驾驶员没有及时纠正疲劳驾驶的行为,至当日14时47分左右,监控系统又产生了7次生理疲劳报警。从13时16分至14时47分近一个半小时内,监控人员虽对驾驶员进行了提醒,但未及时将这一情况向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汇报,致使驾驶员疲劳驾驶的行为一直未能得到纠正。A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2023年07月14日下午,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依法核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对A公司作出了罚款5000元、责令立即消除隐患的行政处罚。
2.基本案情:2023年2月13日,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支队民警对D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2022年度和2023年1、2月安全生产工作台账进行检查,根据车辆动态监控记录表显示,该公司属下车辆豫****1和豫*****2重型货车驾驶员在车辆运营过程中确实存在遮挡设备和拨打手机等风险情况。监控人员当场下发了TTS语音提醒了驾驶员,也依法将该情况告知了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但该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E在接到通知后,应根据《安全生产法》以及公司的《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对违规的两名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但E并未按规定落实整改闭环。经过进一步的询问和调查,认定D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E未能督促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存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安全管理人员E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安全管理人员E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在此案中,公司监控员无责任。
(1)存在的问题:事故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肇事车辆近半年每趟出行卫星定位均存在离线日至事故发生时,驾驶人人为关闭卫星定位装置,设备处于离线状态,期间仍然继续从事运营活动。企业无专职监控人员,未按规定采取技术、管理等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肇事车辆动态监控卫星定位长期离线的安全隐患。
(2)事故追责:企业法定代表人,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车辆动态监控责任落实不到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建议属地有关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公司行政处罚。
(1)存在的问题: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健全GPS监控值班制度,GPS报警处理率为0%,公司使用GPS和北斗两个监控平台,分别监控公司车辆,但只有1个显示屏,两个监控系统十分钟轮换一次,未能实现实时监控的作用和效能,对事故车辆驾驶员出现的违章驾驶情况未能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
(2)事故追责: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1)存在的问题:公司未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营运客车动态监控相关工作职责,未按规定对驾驶员驾驶过程中接打电话、抽烟、不系安全带、变更线路、驾驶员蓄意遮挡或扭转监控驾驶员位置摄像镜头等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对动态监控平台发现的客运车辆多次超速报警信息未及时按规定纠正,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2)事故追责:公司监控员在线动态监控工作未按规定和公司制度规范执行,对驾驶员长期违规(超速、不系安全带等问题)未提出有效措施与建议,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无论是国家、政府、社会,还是企业、个人都应该积极推进新科技手段的创新应用工作。加快推进各种新型安全防御科技技术在车辆装备上的应用,无人驾驶车辆技术都已经得到了极大的进步,何况是对于动态监控技术的提高和应用,应该不存在任何的瓶颈和阻碍。要把智慧视频监控技术和车辆主动安全防御技术有效结合。特别是提高平台的自动提醒和车辆的主动防御技术干预的比例,有效防范驾驶员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疲劳驾驶或因不可控因素造成的车辆失控风险,降低动态监控员的劳动强度。尽量降低对监控员人为监控发现问题、提醒纠正问题的依靠程度,要加大研究车载终端、监控平台的研判分析能力,以及自动报警、自动纠正干预人的不安全驾驶行为,车辆的不安全行驶状态。
(二)在现有的技术条件和法律法规规定下,作为企业动态监控员首要的任务还是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具体要求应该在上级政策文件中都有要求,在这里不再赘述。结合以上案例,监控员首要的要尽力保障车辆运行安全,及时提醒纠正不安全行为。降低一点儿要求也要做到尽职免责。建议监控员做到“持证上岗、业务熟练、纠正违章、及时报告、研判分析、提出建议、如实记录”。
一是加强培训,持证上岗。企业要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监控员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是要根据工作量合理配备监控员。目前道路运输企业经营面临很多困难,大多经营不景气,因此从减员增效上下手,降低对监控员的配备或薪酬,都为极大的影响企业的动态监控工作的真正落实,特别是部分规模较小的企业更是如此,对于这种情况,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监控主体,但是要避免第三方监控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衔接问题,不要出现监控和处理两张皮,对监控到的问题没有及时移送或通知安全管理人员,问题没有得到较好的整改治理,安全隐患没有根本消除,使得监控工作没有落到实效,流于形式。
三是盯紧平台、及时提醒。现在的平台都有自动语音播报功能,对于动态监控系统监测到的车辆超速、疲劳驾驶等行为,都能对车载终端下发报警指令,车载终端语音播报系统自动播放提醒语音。但是对于经自动提醒仍不改正的,监控员要如实记录,并施加人工干预,下达提醒通知,通知驾驶员迅速纠正违章行为。
四是要及时报告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对于拒不听从指令的,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以及发生应急事件或事故的,监控员要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报告,由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处置。上面的案例也说明了,动态监控员对于驾驶员不改正违规行为的,未向安全管理人员报告,企业要承担被行政处罚的后果。在这里有人要问,为什么不直接对监控员处罚?原理是监控员行使的是职业行为,造成的后果当然由企业承担,并且行政法对监控员失职行为,没有指定针对监控员的罚则,不过,企业可以依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监控员予以处理。但是,对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行为,除了对企业进行处罚,还可以同时对个人进行处罚,这就是“一案双罚”,是于法有据的。
五是要做好研判分析、工作建议。对监控平台监控到的违章行为,进行统计分析,研判问题较多的车辆、驾驶员问题存在的类别和根源,定期梳理形成报告,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不用太复杂的报告,但是,为了提高问题解决效果,也是为了保护自己,监控员还是要定期向公司提出意见建议,并记录在案。
六是要按照规定,如实记录监控台账、档案。特别是对于违规报警信息、提醒记录、报告记录,要如实详细记录,以备后查,记录下来你的工作痕迹,可能就是在事故追责中保护你的救命符,不可不认真对待!关于处理台账、档案的保存都有时限要求,按规定执行即可。
七是要转变思想、提高认识。在现实情况下,我们的交通运输监管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部分人还存在一种片面认识,就是认为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违规行为,一方面是驾驶员个人行为,一方面属于公安部门的监管执法责任,和我们交通管理部门、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关系不大,责任不大。但是,我们从上面事故的追责情况看,以及其他案例情况看,我们的企业有不可推卸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本身就是安全隐患,企业有责任整改消除。那么,对于企业的安全隐患,同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监督检查责任,有督促整改责任,有教育处罚责任。所以出了事故,不同程度的被追责不断发生。
总之,当前的技术、管理条件下,动态监控员的履职尽责情况,直接关系着行车安全。我们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企业主体,都要高度重视、真正落实到位,借助动态监控技术和手段,让监控员更好的发挥作用,及时消除驾驶员、车辆的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排除事故隐患,实现道路交通安全。
待到技术到位、管理到位,真正不用我们监控员再监督提醒的那一天,那便是真正实现了本质安全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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